從企業評價看ESG的導入時機

文/洪志洋 中華企業評價學會理事長

2004年,20家國際金融機構應當時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邀請,聯名背書提出一份59頁,標題為《Who Cares Wins:Connecting Financial Markets to a Changing World》的專題報告。該報告對金融業如何有效引導環境保護E、社會公義S及公司治理G等整合問題,提出了25項具體的建議。

這份報告可說是ESG的起源。從報告的標題,我們可體會到這些金融機構的信念:透過金融市場之資金匯集與資金分配的功能,引導改善全球所面臨的ESG困境。

近年,全球氣候暖化及極端氣候事件的不斷發生已經威脅到人類生存發展。控制並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特別是二氧化碳,成為全球各國所面臨的當務之急。因而,減碳儼然成為目前ESG的主軸。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32個國家,宣示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近日,我國環保署為了與國際接軌,強化減量管理及碳定價等規範,已將之前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將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放定為政策目標。而金管會也提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推動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促使金融業導引企業減碳。

面對政府所提序列的ESG政策,台灣有些企業仍持觀望心態。一方面,可能認為編纂永續揭露的準則太多,如GRI、SASB、TCFD等,讓廠商莫衷一是;另方面,可能覺得揭露的要求對企業而言徒增成本,無利於營收獲利以及企業價值。然而,前項因素的不確定性正快速的消失,而後項因素的價值性則漸被相關理論與實證研究肯定。下面簡略說明:

雖然早在1997年,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即已經成立,之後多個類似組織亦相繼成立並訂定揭露準則,但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2021年成功整合了IIRC、SASB、CDSB等組織,成立了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 Board)。ISSB的宗旨很明顯傳承了2004年20家金融機構的信念,亦即以資金的流向來匡正引導企業重視ESG。由於資金的投入或撤出對企業具有高度的實質影響力,因此我們認為ISSB的準則將成為主流,甚至成為全球採用的一致標準。

企業的價值可從三個途徑來評估:1、資產法;2、市場法;3、收益法。資產法較適用於陷入停滯或虧損的企業。對大部分未上市的企業而言,則偏好以市場法來衡量其價值。而對具有競爭優勢且持永續經營理念的上市企業或有成長契機的新創企業而言,則收益法是最合適與有利的價值評估方式。

企業若推遲永續揭露相關指標,其企業價值將會從多個途徑遭受減損。從資產法來看,一些機器設備及無形資產的價值,可能因相關的疑慮而需加速減損甚或直接歸零;從市場法來看,若該企業嘗試以可類比企業的價值乘數進行價值評估,將被質疑其合適性或被要求下調相關乘數;從收益法來看,評價人員會因考量其可能需支付額外罰金甚或被勒令停業等因素,而調降未來收益及調升計算現值時所採用的折現率等。這些種種因素都會顯著的減少企業價值的評估。

反之,企業若積極面對永續揭露的要求,一方面加速導入相關新興科技改善企業的ESG績效,獲得上下游業者的肯定,拉長其競爭優勢期間及提升超額利潤率;另一方面,較易獲得金融機構的支持,在資金額度及資金成本上獲得優惠的條件。從企業評價的角度來看,競爭優勢期間的拉長、成長率的正向調整及資金成本率的向下調整這些因素,都絕對有利於該企業的價值評估。一些實證研究結果則進一步指出,2020年之後,進行永續揭露的樣本企業價值的組成中,近期收益流的現值所占比率降低,而永續收益流的現值所占比率則顯著增加。顯然,企業在ESG的投資效果可類比其在IP等無形資產的投資,其效益雖然發生在未來,但其價值則獲得資本市場的迅速認同。

總結來說,從企業評價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台灣企業經營者面對ESG政策的要求、依據相關準則編纂永續報告書、導入符合ESG的經營理念,及調整其經營模式的最適時機就是現在。

原文網址:https://view.ctee.com.tw/esg/48922.html